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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空表/样表 |
参考范例 |
材料类型 |
备注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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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 |
《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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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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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状态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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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①原法人已完成注销的,需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文件(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销证明或调档查询文件等);
②原法人未完成注销的,需提交证明法人已处于待注销状态的文件(如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原法人解散的决议,有权机关责令公司关闭、撤销的文件,法院破产裁定、解散判决文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吊销证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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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权属证明文件(法人自行清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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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法人自行清算的,申请人需提交经公证的清算报告(要求具有关于证券资产分配的方案,应列明承继方名称,拟分配证券的名称(简称)、单位、数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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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权属证明文件(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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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申请人需提交法院裁定认可的清算报告(应列明承继方名称,拟分配证券的名称(简称)、单位、数量及归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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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权属证明文件(法人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且法人选择不清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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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法人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且法人选择不清算的,需提交经公证的合并、分立协议(要求具有关于证券资产分配的条款,应列明拟转让证券的名称(简称)、单位、数量,并要求具有合并、分立的相关表述)。
国有股东吸收合并业务,可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明确股权归属的批文或备案文件(需包含证券名称、证券代码、证券数量等)以及吸收合并协议(协议中需明确债权债务归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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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权属证明文件(法人因各种历史原因无法进行清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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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法人因各种历史原因无法进行清算的,申请人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协助查清相关历史事实,提交明确证券归属的公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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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权属证明文件(破产清算程序中对破产企业证券财产进行实物分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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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破产清算程序中对破产企业证券财产进行实物分配的,申请人需提交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载明证券财产实物分配归属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列明承继方名称,拟分配证券的名称(简称)、单位、数量及归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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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涉及境内注册法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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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为原件,其他材料为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
涉及境内注册法人的,需提供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和法人签字或签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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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涉及境内注册合伙企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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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及委派代表证明书为原件,其他材料为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
涉及境内注册合伙企业的:
如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个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合伙企业公章)、执行事务合伙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合伙企业公章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如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或非法人企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事务代表或委派代表证明书(如营业执照已载明授权事务代表或委派代表信息,无需提供此项。证明书要求列明授权事务代表或委派代表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共同加盖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公章)、授权事务代表或委派代表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要求加盖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公章)、授权事务代表人或委派代表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合伙企业公章及授权事务代表或委派代表签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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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涉及境内外自然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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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公证书留存原件 |
涉及境内外自然人的,大陆居民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港澳居民需提供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或港澳来往内地通行证及复印件;台湾居民需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复印件;外国人需提供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及复印件。自然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要求列明授权双方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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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涉及境外注册机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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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涉及境外注册机构的,需按下列具体要求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申请材料,并在完成认证或公证12个月内提交。申请材料为外文的,还需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境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与外文一致的中文译本:
①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如为无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的
境外机构,要求提交与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可证明其机构设立的文件;
②关于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如公司章程、董事
会决议、记载有授权人职务和权限的注册证书等);
③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④授权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如在境内签署,需在境内进行公证,无需办理境外的使、领馆认证);
⑤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⑥如有必要,本公司还可要求提供税务登记证、纳税证
明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对于以上材料,需按以下要求办理公证、认证:
①外国(地区)投资者提交的文件,须经我国驻该国使、
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身份证明手续。
②香港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当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
港公证人公证,并盖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香港公证文书专用章。
③澳门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经过澳门政府公证部门或
我国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盖核验章。
④台湾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当经台湾地区的公证部门
公证,并由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按照 1993 年《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寄送公证书副本。台湾投资者还应提供接收台湾公证书的内地公证协会出具的公证书正本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该会的副本一致的核对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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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涉及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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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及负责人证明书为原件,其他材料为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
涉及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的,需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清算组织备案文件或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文件、清算组负责人或破产管理人证明书(如清算组备案文件、法院指定管理人文件等已载明清算组负责人或破产管理人信息,无需提供此项)、清算组负责人或破产管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清算组负责人或破产管理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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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涉及出资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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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涉及出资人的,需提供有权登记机关确认的出资证明(需登记机关盖章确认),或其他有权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需该行政机关盖章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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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备案表(如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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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①根据《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 号)的规定,国有股东因破产、清算、注销、合并、分立等原因申请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应提供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上市公司股份持有人变更备案表》。
②其他须经批准或备案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还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