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且法人选择不清算的,需提交经公证的合并、分立协议(要求具有关于证券资产分配的条款,应列明拟转让证券的名称(简称)、单位、数量,并要求具有合并、分立的相关表述)。
国有股东吸收合并业务,可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明确股权归属的批文或备案文件(需包含证券名称、证券代码、证券数量等)以及吸收合并协议(协议中需明确债权债务归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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