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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转让(含行政划拨)

    办理协议转让(行政划拨)所涉证券过户,由过出、过入方共同向证券公司或本公司三地任一柜台申请并提交材料,本公司自受理申请的三个交易日内予以办理。
证券公司代理
1.投资者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填妥的申请表、交易所出具的确认书、转让协议正本、转让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国资委备案表及转让价款支付凭证(如需)、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无异议函(如需)和解押申请材料及质权人无异议函(如需)。
2.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并提交材料,证券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提交本公司。
3.本公司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在 3 个交易日内处理该笔业务,另有规定的除外。业务处理成功的,处理日的次一交易日将业务结果凭证反馈至申请人。处理失败的,处理日的次一交易日反馈证券公司。
4.通过证券公司办理的,申请材料、收费标准与直接到本公司办理相同,相关税费由证券公司代为收取。

办理流程介绍

1.投资者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填妥的申请表、交易所出具的确认书、转让协议正本、转让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国资委备案表及转让价款支付凭证(如需)、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无异议函(如需)和解押申请材料及质权人无异议函(如需)。
2.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并提交材料,证券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提交本公司。
3.本公司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在 3 个交易日内处理该笔业务,另有规定的除外。业务处理成功的,处理日的次一交易日将业务结果凭证反馈至申请人。处理失败的,处理日的次一交易日反馈证券公司。
4.通过证券公司办理的,申请材料、收费标准与直接到本公司办理相同,相关税费由证券公司代为收取。

办理流程图

业务表格及模板下载

序号 材料名称 空表/样表 参考范例 材料类型 备注说明
《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 《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pdf 原件
交易所出具的确认书 原件 标的证券对应的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
转让协议正本 原件 转让双方签署生效的转让协议正本
转让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涉及境内注册法人的) 授权委托书为原件,其他材料为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涉及境内注册法人的,需提供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和法人签字或签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转让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涉及境内注册合伙企业的) 授权委托书及委派代表证明书为原件,其他材料为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涉及境内注册合伙企业的:
如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个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合伙企业公章)、执行事务合伙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合伙企业公章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如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或非法人企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事务代表或委派代表证明书(如营业执照已载明授权事务代表或委派代表信息,无需提供此项。证明书要求列明授权事务代表或委派代表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共同加盖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公章)、授权事务代表或委派代表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要求加盖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公章)、授权事务代表人或委派代表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合伙企业公章及授权事务代表或委派代表签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转让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涉及境内外自然人的) 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公证书留存原件 涉及境内外自然人的,大陆居民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港澳居民需提供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或港澳来往内地通行证及复印件;台湾居民需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复印件;外国人需提供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及复印件。自然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要求列明授权双方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转让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涉及境外注册机构的) 原件 涉及境外注册机构的,需按下列具体要求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申请材料,并在完成认证或公证12个月内提交。申请材料为外文的,还需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境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与外文一致的中文译本:
①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如为无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的
境外机构,要求提交与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可证明其机构设立的文件;
②关于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如公司章程、董事
会决议、记载有授权人职务和权限的注册证书等);
③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④授权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如在境内签署,需在境内进行公证,无需办理境外的使、领馆认证);
⑤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⑥如有必要,本公司还可要求提供税务登记证、纳税证
明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对于以上材料,需按以下要求办理公证、认证:
①外国(地区)投资者提交的文件,须经我国驻该国使、
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身份证明手续。
②香港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当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
港公证人公证,并盖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香港公证文书专用章。
③澳门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经过澳门政府公证部门或
我国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盖核验章。
④台湾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当经台湾地区的公证部门
公证,并由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按照 1993 年《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寄送公证书副本。台湾投资者还应提供接收台湾公证书的内地公证协会出具的公证书正本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该会的副本一致的核对证明。
转让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涉及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的) 授权委托书及负责人证明书为原件,其他材料为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涉及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的,需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清算组织备案文件或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文件、清算组负责人或破产管理人证明书(如清算组备案文件、法院指定管理人文件等已载明清算组负责人或破产管理人信息,无需提供此项)、清算组负责人或破产管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清算组负责人或破产管理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转让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涉及出资人的) 原件 涉及出资人的,需提供有权登记机关确认的出资证明(需登记机关盖章确认),或其他有权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需该行政机关盖章确认)。
国资委备案表及转让价款支付凭证(如需) 原件 ①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第 36 号)规定,国有股东所持股份申请办理无偿划转、协议转让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出具的统一编号的备案表,办理协议转让的还需提供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凭证(包括非货币资产的交割凭证);
②其他须经批准或备案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还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产品管理人、托管人无异议函(如需) 原件 ①转让双方账户涉及产品账户的,要求管理人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如账户为单一客户特定资管账户或定向资管账户,合同签署方为委托人的,但管理人无法在合同中加盖相关印章的,管理人也可在《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加盖上述印章,或出具对转让事宜无异议的函。
②过出方为产品账户的,进一步要求托管人(如有)在合同上加盖公章或托管业务相关印章。如信托、私募基金、员工持股计划等无托管人的,不再要求盖章。托管人无法在合同中加盖相关印章的,也可在《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加盖上述印章,或出具对转让事宜无异议的函。
解押申请材料及质权人无异议函(如需) 质权人同意函模板.pdf 原件 ①提交过户申请时拟过户证券仍处于质押状态的,除转让双方外,质权人需共同到场,同时还需提交质权人出具的协议转让事宜无异议函和解除证券质押申请材料。过户证券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质押的,也应参照提供相应申请材料
②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9 号),如拟过户证券为已被司法标记的质押股票,还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准许过户的司法文书(司法文书内容中应明确过户双方证券账户信息、原司法标记案号、股票简称、过户数量、场外质押登记编号或场内质押交易合同序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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