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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

    办理向在民政部门登记并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进行捐赠的证券过户业务,由过出、过入方共同向证券公司或者本公司柜台申请并提交材料,本公司自受理申请的三个交易日内予以办理。
柜台办理
1.投资者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填妥的申请表、经发布的捐赠协议、完成捐赠公示的证明材料、书面承诺书、捐赠人与基金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和国资委备案表(如需)。
2.投资者向本公司对应柜台申请并提交材料,本公司进行形式审核,材料齐备并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3.申请人按照相关收费标准缴纳非交易过户费和印花税(如需)。
4.本公司自受理申请并收到非交易过户费和印花税(如需)后的 3 个交易日内办理相关证券过户登记手续,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可以于业务处理成功后的次一交易日获取业务结果凭证。

办理流程介绍

1.投资者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填妥的申请表、经发布的捐赠协议、完成捐赠公示的证明材料、书面承诺书、捐赠人与基金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和国资委备案表(如需)。
2.投资者向本公司对应柜台申请并提交材料,本公司进行形式审核,材料齐备并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3.申请人按照相关收费标准缴纳非交易过户费和印花税(如需)。
4.本公司自受理申请并收到非交易过户费和印花税(如需)后的 3 个交易日内办理相关证券过户登记手续,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可以于业务处理成功后的次一交易日获取业务结果凭证。

办理流程图

业务表格及模板下载

序号 材料名称 空表/样表 参考范例 材料类型 备注说明
《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 《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pdf 原件
经发布的捐赠协议 捐赠协议必备条款.pdf 原件 协议内容应包括捐赠人捐赠的证券名称、证券代码、数量,捐赠证券系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相关表述,捐赠人及受赠人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及兜底条款等(协议必备条款示例见业务申请表单,如为协议的复印件,需捐赠双方盖章确认)。
完成捐赠公示的证明材料 原件 已在民政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即“慈善中国-重大事件-重大事件信息”)完成公示的证明材料料(如发布页面相关截图等),公示信息应包括捐赠协议、捐赠人、受赠人、捐赠证券及数量等信息。
书面承诺书 捐赠书面承诺书模板.pdf 原件 捐赠书面承诺书
捐赠人与基金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涉及出资人的) 原件 涉及出资人的,需提供有权登记机关确认的出资证明(需登记机关盖章确认),或其他有权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需该行政机关盖章确认)。
捐赠人与基金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涉及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的) 授权委托书及负责人证明书为原件,其他材料为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涉及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的,需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清算组织备案文件或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文件、清算组负责人或破产管理人证明书(如清算组备案文件、法院指定管理人文件等已载明清算组负责人或破产管理人信息,无需提供此项)、清算组负责人或破产管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清算组负责人或破产管理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捐赠人与基金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涉及境内外自然人的) 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公证书留存原件 涉及境内外自然人的,大陆居民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港澳居民需提供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或港澳来往内地通行证及复印件;台湾居民需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复印件;外国人需提供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及复印件。自然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要求列明授权双方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捐赠人与基金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涉及境外注册机构的) 原件 涉及境外注册机构的,需按下列具体要求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申请材料,并在完成认证或公证12个月内提交。申请材料为外文的,还需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境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与外文一致的中文译本:
①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如为无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的
境外机构,要求提交与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可证明其机构设立的文件;
②关于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如公司章程、董事
会决议、记载有授权人职务和权限的注册证书等);
③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④授权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如在境内签署,需在境内进行公证,无需办理境外的使、领馆认证);
⑤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⑥如有必要,本公司还可要求提供税务登记证、纳税证
明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对于以上材料,需按以下要求办理公证、认证:
①外国(地区)投资者提交的文件,须经我国驻该国使、
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身份证明手续。
②香港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当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
港公证人公证,并盖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香港公证文书专用章。
③澳门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经过澳门政府公证部门或
我国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盖核验章。
④台湾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当经台湾地区的公证部门
公证,并由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按照 1993 年《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寄送公证书副本。台湾投资者还应提供接收台湾公证书的内地公证协会出具的公证书正本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该会的副本一致的核对证明。
捐赠人与基金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涉及境内注册合伙企业的) 授权委托书及委派代表证明书为原件,其他材料为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涉及境内注册合伙企业的:
如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个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合伙企业公章)、执行事务合伙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合伙企业公章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如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或非法人企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事务代表或委派代表证明书(如营业执照已载明授权事务代表或委派代表信息,无需提供此项。证明书要求列明授权事务代表或委派代表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共同加盖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公章)、授权事务代表或委派代表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要求加盖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公章)、授权事务代表人或委派代表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合伙企业公章及授权事务代表或委派代表签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捐赠人与基金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涉及境内注册法人的) 授权委托书为原件,其他材料为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涉及境内注册法人的,需提供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和法人签字或签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国资委备案表(如需) 原件 国有股东申请办理向基金会捐赠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出具的统一编号的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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